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暐雲
具 保 人 劉安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安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安妮因被告龔暐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龔暐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6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保字第00000000號)、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2 月12日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