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依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0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於民國108 年10月6 日13時前某時許,進入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紐約park」社區,躺臥在該社區1 樓沙發,管理員甲○○因曾經見聞戊○○過往於該社區欲自傷的情況,因而報警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警員己○○、丙○○著制服到場執行公務。警員己○○、丙○○先向管理員甲○○了解當場狀況後,見戊○○身著醫院衣物,且手腳已有瘀傷,因此向戊○○詢問為何穿著醫院病服、是否從醫院出來、是否住在該社區等語,並欲查證戊○○之身分,然戊○○竟因不滿上開警員之行為,基於妨礙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先極度靠近警員己○○,並稱警察憑什麼查證其身分之方式挑釁欣,己○○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將戊○○推開後,戊○○則大喊警察打人,並以報夾揮打、徒手揮打、以牙齒咬或腳踢方式攻擊己○○、丙○○,致己○○受有手指受傷之傷勢、丙○○受有雙上肢及手掌挫擦傷等傷勢。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警員丁○○因聽聞無線電請求支援後前往該社區協助,戊○○並在該處住戶均可共見共聞之大廳處對己○○及丁○○辱罵:幹你娘機掰、操你媽的逼、不要臉的女人、囂機掰、操機掰等語,以此方式妨害公務並足以貶損己○○、丁○○之名譽。
二、案經己○○、丙○○、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其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的時間,進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紐約park」社區並躺臥在該社區1 樓沙發,經他人報警處理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警員己○○、丙○○、丁○○有至現場執行公務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的犯行,辯稱:都是警察逼我的,警察還在救護車上打我云云(本院卷第129 頁)。辯護人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被告否認本案犯行,被告確實有到「紐約park」社區找身為住戶的兒子,被告並非無故進入該社區,即使被告躺臥在該社區一樓沙發,也沒有違法或不當;被告在警方到場後,警方因為被告靠近時推了被告,被告因此反抗而有一些肢體衝突,被告主觀上並沒有妨害公務的意思;至於被告在經警方以強制力對待後的侮辱用詞,應屬情緒性發言,並無侮辱員警之意思等語(本院卷第472-473頁)。
二、經查:被告確實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的時間,進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紐約park」社區並躺臥在該社區1 樓沙發,經管理人員報警處理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警員己○○、丙○○、丁○○有至現場執行公務等情,此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坦承(本院卷第129 頁),亦與證人甲○○、辛○○、庚○○於本院審理時的證述(本院卷第435-451 頁)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
三、就犯罪事實欄所載所載之傷害、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行為,本院認定如下:
㈠、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我在擔任「紐約park」社區的管理員,被告的兒子是住戶,但被告沒有住在這,當時被告身著病服到社區,想要找她兒子,她一直打電話找不到兒子,我很擔心她又會跟之前一樣,之前曾經發生過她在這裡鬧情緒,然後鬧著要撞牆、撞地板、撞電梯門,當時是我跟一位宋委員幫忙擋著她的頭,然後沙發區是給訪客坐的,但那邊有玻璃,怕她情緒不穩定會發生意外,如果玻璃碎掉就會傷害到她自己,後來我打電話報警,隨後有2位身著制服的警察到場,後來我就沒在現場看,我只是有時去看一下監視器,我在監視器是看到被告拿著報夾那一段,我有聽到被告跟警察好像有在吵架一樣的聲音等語(本院卷第440-447 頁);由上開證人所述可知,被告過去因為有在社區內情緒失控而有自傷舉動,因此證人為免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選擇報警處理,本意就是為了維護社區秩序及被告的人身安危,具有相當的正當性。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是我跟警員己○○到場,一開始先跟管理員温先生了解狀況,得知被告並非該區住戶,管理員温先生要求我們請被告離開,當時被告身著病服,手腳已經有瘀傷,我們就問被告為何在此處,有沒有跟醫院告知,但被告都不太配合,我當時蹲下來好好勸導被告離開,己○○則問被告是否住該區、有無該區鑰匙或住在該區的證明,被告仍不配合,我們就向被告要求查證身分,此時被告就情緒發作開始大吼大叫,然後有一位住戶庚○○先生就走過來跟我們說被告的舉動已經嚇到在場的小孩,能否請被告離開,我們見被告都不配合,還一直逼近己○○,我們有示意請被告後退,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己○○就把被告往後推,之後被告就拿報夾攻擊己○○,我沒有辦法,只好上前去壓制被告,過程中被告情緒失控一直要攻擊己○○,過程中被告還嘗試用嘴巴咬我,後來我就壓制被告上手銬,不過很不好上,他抗拒上銬時,還用腳踹我、用嘴巴咬我,過程中被告的手銬就割到我,而且她一直罵一些台語髒話,一直等到支援的警員到場還是一直罵,內容就是幹你娘機掰、操你媽的逼、不要臉的女人、囂機掰、操機掰之類的話等語(本院卷第456-460 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我是巡邏勤務,我是聽到無線電請求支援時過去現場協助,我到的時候被告已經被上了手銬,我沒有看到前面的爭執過程,我在場的時候她還是一直持續罵髒話等語(本院卷第461-463 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紐約park」社區住戶,我不知道被告是否為「紐約park」住戶,我當天是第一次看到她,一樓的沙發區應該是屬於社區內的空間而非任意對外開放之場所,案發時我也在場,當時穿制服的警員有跟被告說請被告離開,因為被告不願意而有口角,我當時擔心被告情緒失控所以有上前表示說我小孩在場,她們表示會害怕的情事,我印象我是有聽到被告說要來找兒子,被告也的確沒做什麼騷擾人的動作,我印象警察跟被告講話時一開始態度很好,後來發生口角,被告就先拿起報夾揮動打女員警等語(本院卷第436-439 頁),上開證人之證述,彼此間互相合致,且與本院勘驗密錄器之影像盡皆吻合(詳見本院卷附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89-213頁;簡易摘要如附表一、二),另有告訴人丙○○之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己○○、丙○○之受傷照片在卷可佐(偵卷第37、45-50 頁),足徵被告於案發時確實身著醫院服裝於「紐約park」社區,且又無法提出其為該區住戶之證明,告訴人己○○、丙○○不論是因合理懷疑被告侵入住宅或有事實足認為防止被告傷害自己或他人而欲查證被告身分或採取必要措施,皆應屬有理由,然遭被告抗拒,被告並以報夾向告訴人揮打而妨害公務之進行,因此經告訴人施以強制力壓制,過程中被告不但持續以徒手、以牙齒咬、以腳踹的方式攻擊上開告訴人,並對告訴人己○○及前來支援、協助之告訴人丁○○辱罵。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被告雖然是於「紐約park」社區住戶(訴外人張恩逸)之母親,但其畢竟非「紐約park」社區住戶,此有證人甲○○於本院之證述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41-242 、442 頁),且依證人甲○○所述,被告過去有情緒失控而自傷的紀錄,基於此開前提,告訴人己○○、丙○○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及保護被告本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因而要查證被告的身分,過程中所使用的語句適當,並無逼迫被告或不妥之處,被告卻以報夾揮打、徒手揮打、以牙齒咬或腳踢方式攻擊己○○、丙○○,而依一般人的智識,明顯可以知悉這樣的行為會讓告訴人己○○、丙○○受傷,讓告訴人無法順利地查證被告身分而妨害告訴人等執行公務,被告確具有傷害及妨害公務之犯意。再者,被告於告訴人己○○、丁○○執行公務的過程中,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己○○、丁○○,不論是從證人丙○○、丁○○之證述或者從勘驗密錄器影像之過程均可知其於社區大樓公開場合辱罵之目標即為在場執行職務之警員,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稱,均不可採。
㈣、被告本案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又被告雖於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主張其於案發後被送往醫院的救護車中遭警員傷害,向本院聲請調查該期間的密錄器影像,然被告在救護車這段過程是否遭傷害,並非檢察官於本案所起訴之事實,本院無權審理,被告應該於另案主張,故此開證據或主張於本案中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告訴人己○○、丙○○、丁○○執行公務之際,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傷害並侮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同法第140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同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及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從重論以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對於警員己○○、丙○○、丁○○執行勤務而有所不滿,卻不知用合法、正當的管道與員警溝通或者依循合法的救濟程序,反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施強暴、侮辱,妨害警員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非但危害公務員個人之名譽尊嚴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再者,被告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造成了警員受有傷害,被告的行為除了妨害公務,更造成了他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犯後又始終認為其行為正當、無違法之處,行徑大膽惡劣,犯罪動機、目的,俱無足憫。另需要說明的是,被告是一個行為觸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侮辱、傷害、公然侮辱等罪,雖然論罪時僅論以傷害罪,但在量刑的時候,仍須將所該當的罪名的惡性一併考慮,否則會有評價不足的問題,兼衡被告的素行(僅有一次妨害名譽之前科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國中肄業;本院卷第473 頁)、生活狀況(退休;同上卷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高肇佑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 2 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勘驗筆錄簡易摘要): 檔案名稱:密錄器影片「員警密錄器」「2019_1006_143649_008 」;全長時間:10分,彩色連續錄影畫面,畫質清晰。檔案播放 時間2019/10/06 14 :36:48開始至2019/10/06 14 :46:48止 ┌──┬─────┬──────────────────┬─────────┐ │編號│影像內時間│對話內容 │備註 │ ├──┼─────┼──────────────────┼─────────┤ │1 │14:39:53- │B 男:你怎麼躺在這裡? 妳不是找妳兒子│一、A 女即被告,身│ │ │14:42:16 │? 妳不是從醫院出來嗎?(臺語) │ 著條紋白色短袖│ │ │ │C 女:對呀,妳怎麼穿著醫院的衣服出來│ 上衣、長褲、左│ │ │ │? │ 手手腕掛著醫院│ │ │ │B 男:妳沒有跟醫院的人講? │ 手環。 │ │ │ │C 女:妳這樣身體不舒服昏倒怎麼辦? 妳│二、該處為1 社區大│ │ │ │住這嗎? │ 廳,2 名身著警│ │ │ │A 女:妳幹嘛? │ 察制服的B 男員│ │ │ │C 女:妳是不是住這? │ 警、C 女員警在│ │ │ │A 女:房子我買的呀。 │ 1 身著黑色長袖│ │ │ │C 女:妳買的喔? │ 外套D 女的指引│ │ │ │妳不是在醫院檢查妳怎麼跑出來了? │ 下前往社區大廳│ │ │ │A 女:我喜歡呀。 │ 沙發區確認情形│ │ │ │C 女:妳這樣昏倒了怎麼辦。 │ 。沙發區外有1 │ │ │ │A 女:我又沒有妨礙到人家。 │ 名身著藍色短袖│ │ │ │C 女:妳這樣昏倒了怎麼辦。 │ 上衣的E 男坐在│ │ │ │A 女:你們來幹什麼,我請問你們。 │ 書桌前。 │ │ │ │C 女:沒有幹什麼,關心妳。 │ │ │ │ │A 女:謝謝。 │ │ │ │ │C 女:妳躺在這邊幹嘛? │ │ │ │ │A 女:我躺在這裡妨礙到誰了嗎? │ │ │ │ │C女:妳不是從醫院出來的? │ │ │ │ │A女:我不是從醫院出來的。 │ │ │ │ │B男:我看妳還有掛醫院手環。(臺語) │ │ │ │ │A 女:你管我,你管我那麼多幹嘛,我又│ │ │ │ │沒犯法,我又沒打擾人家。 │ │ │ │ │C女:沒有說妳犯法啦,關心妳。 │ │ │ │ │A女:我有妨礙到人家嗎? │ │ │ │ │C 女:妳到時候太激動昏倒怎麼辦? 妳從│ │ │ │ │醫院亂跑出來,昏倒怎麼辦? │ │ │ │ │A 女:我死了也沒關係呀,我死了抓我兒│ │ │ │ │子去、抓我媳婦去呀。 │ │ │ │ │C女(對B男):你聽她講,我問一下。 │ │ │ │ │( C 女走至樓梯間詢問D 女,A 女是否係│ │ │ │ │此社區住戶,D 女稱A 女住三峽,房子也│ │ │ │ │非A 女購買;C 女亦走至大廳外詢問保全│ │ │ │ │是否須請A女離開該社區) │ │ ├──┼─────┼──────────────────┼─────────┤ │2 │14:42:16- │A女:你們不要找我麻煩。 │A 女原平躺在沙發上│ │ │14:43:53 │( C 女對B 男表示,房子不是A 女的,可│,說話語氣開始大聲│ │ │ │以請A女離開了) │激動,後自行起身坐│ │ │ │A女:你們不要碰我。 │在沙發上。 │ │ │ │C 女:我們沒有碰妳呀,可是妳好像不住│ │ │ │ │在這兒欸,可以請妳離開嗎? │ │ │ │ │A女:妳說什麼? │ │ │ │ │C女:妳好像不住這裡。 │ │ │ │ │A女:我住這裡,10樓是我買的。 │ │ │ │ │C 女:妳怎麼證明是妳買的? 妳有這裡的│ │ │ │ │鑰匙嗎? │ │ │ │ │A 女:妳想要怎麼樣?鑰匙? 頭期款是我│ │ │ │ │付的,妳還怎樣,妳沒有權利管這麼多嘛│ │ │ │ │,我又沒犯法。 │ │ │ │ │C 女:妳打擾到這裡的人,我就有權利管│ │ │ │ │妳啊。 │ │ │ │ │A 女:我打擾到誰? 妳問他們我打擾到誰│ │ │ │ │了? │ │ │ │ │C 女:妳這樣1 個人占用這個位置是不是│ │ │ │ │打擾到別人了。 │ │ │ │ │A女:我人不舒服這樣躺著。 │ │ │ │ │B男:妳人不舒服就回醫院就好了。 │ │ │ │ │A 女:shut up ,我不跟你們講話,我沒│ │ │ │ │有惹你們。 │ │ │ │ │C女:我跟妳說我現在好好跟妳講。 │ │ │ │ │A女:我不要聽你們講。 │ │ │ │ │B 男:妳真的不要這麼激動,如果妳不願│ │ │ │ │意配合我們,那我們只好把妳帶回去派出│ │ │ │ │所關心妳,所以妳好的講。 │ │ │ │ │A女:你把我兒子、媳婦找出來。 │ │ │ │ │C 女:我們沒有義務幫妳把兒子找出來呀│ │ │ │ │。 │ │ │ │ │A 女:那我也沒辦法,你們要我怎麼樣,│ │ │ │ │我沒辦法你們怎 麼樣。 │ │ │ │ │C女:妳有沒有證件? │ │ │ │ │A 女:誰叫你們來的? 我沒有證件,我什│ │ │ │ │麼都沒有。 │ │ │ │ │C 女:沒有關係,妳沒有證件,那我們就│ │ │ │ │有權利把妳帶回去查證身份,妳知道嗎? │ │ │ │ │A女:妳敢帶我,碰我看看。 │ │ │ │ │C 女:沒關係呀,因為我沒有辦法查證妳│ │ │ │ │的身份,妳要不要把證件拿出來給我看看│ │ │ │ │。 │ │ │ │ │B男:或是妳的證號報一下。 │ │ ├──┼─────┼──────────────────┼─────────┤ │3 │14:43:54- │E 男:對不起喔,因為我的小孩在這,他│ │ │ │14:44:38 │們跟我講說他們已經在害怕了,要不要請│ │ │ │ │您跟警察聯繫處理一下,不然我的小朋友│ │ │ │ │在這,他們已經在害怕了。 │ │ │ │ │A女:你也知道我都沒有吵,對不對。 │ │ │ │ │E男:你們還是討論一下,不要這樣子。 │ │ │ │ │A 女:誰叫你們來的,誰叫你們來的,我│ │ │ │ │又沒犯法。 │ │ │ │ │B男:我們沒有義務告訴妳。 │ │ │ │ │A女:妳不要一副那什麼德行喔。 │ │ │ │ │C 女:妳要不要報妳的身份證字號或要不│ │ │ │ │要出示證件,我問妳第二次了喔,我沒有│ │ │ │ │辦法查證妳的身份,我就可以把妳帶回去│ │ │ │ │喔。 │ │ │ │ │B 男:我們來這裡執行,就是要確認身份│ │ │ │ │。 │ │ │ │ │A女:這是我家。 │ │ │ │ │C 女:這是妳家,那妳的鑰匙咧?我還是│ │ │ │ │要查證妳的身份啊。 │ │ │ │ │A女:他們把我鑰匙換掉了。 │ │ │ │ │C 女:我還是要查證妳的身份呀,妳證件│ │ │ │ │要不要出示一下。 │ │ ├──┼─────┼──────────────────┼─────────┤ │4 │14:44:39- │A女:我又不偷又不搶,我有沒有惹到誰?│A 女起身,先靠近C │ │ │14:44:50 │C女:妳身份證要不要出示一下? │女後非常貼近C女。 │ │ │ │A 女:我為什麼,妳憑什麼、妳憑什麼、│ │ │ │ │妳憑什麼,我又沒犯法。 │ │ │ │ │C女:憑我是警察。 │ │ │ │ │A女:警察什麼,人民保姆知不知道。 │ │ ├──┼─────┼──────────────────┼─────────┤ │5 │14:44:51- │C女:我就可以查證妳身份啦。 │一、B 男欲阻止A 女│ │ │14:45:00 │A女:妳打我。 │ 靠近C 女,A 女│ │ │ │C女:怎樣。 │ 仍非常靠近C 女│ │ │ │A 女:妳打我,妳打我,妳敢打我,警察│ ,後C 女推開A │ │ │ │打人啦。 │ 女。 │ │ │ │ │二、A 女向後倒在沙│ │ │ │ │ 發上,B 男上前│ │ │ │ │ 阻擋C 女與A 女│ │ │ │ │ 。 │ │ │ │ │三、A 女揮舞手中的│ │ │ │ │ 報夾,C 女抓住│ │ │ │ │ A 女右手臂欲制│ │ │ │ │ 止A女。 │ │ │ │ │四、B 男上前抓住A │ │ │ │ │ 女手持之報夾,│ │ │ │ │ 並壓制A 女手臂│ │ │ │ │ 。C 女出示手銬│ │ │ │ │ 。 │ ├──┼─────┼──────────────────┼─────────┤ │6 │14:45:01- │A 女:操你媽的,妳打我,妳敢銬我看看│A 女踢C 女,並罵C │ │ │14:45:18 │,妳先打我,妳還敢。 │女且一直掙扎,抓住│ │ │ │C女:妳去打119,強送。 │警察的手銬。 │ │ │ │A女:你去打。 │ │ ├──┼─────┼──────────────────┼─────────┤ │7 │14:45:18- │C女:幹什麼。 │一、A 女欲咬B 男的│ │ │14:45:29 │A女:救命呀。 │ 手,沒咬到後尖│ │ │ │ │ 叫。 │ │ │ │ │二、因A 女不斷掙扎│ │ │ │ │ ,B男壓制A女。│ ├──┼─────┼──────────────────┼─────────┤ │8 │14:45:29- │A 女:幹你娘,我又沒有犯法,你銬我幹│A 女抬起右腳往C 女│ │ │14:46:48 │什麼,是你們先打我的。 │方向踹,並罵C 女,│ │ │ │C女:妳幹什麼一直靠近我。 │A 女一直掙扎,後來│ │ │ │A女:妳打我幹什麼。 │才上手銬。 │ │ │ │C女:妳是不是一直靠近我。 │ │ │ │ │A女:妳打我幹什麼。 │ │ │ │ │A 女( 14:46:09) :不要臉的女人,這樣│ │ │ │ │打我。 │ │ │ │ │C女:妳再繼續講嘛。 │ │ │ │ │A女(14:46:13):說妳不要臉的女人。 │ │ │ │ │C 女:妳再繼續講喔。妳再用呀,妳再拿│ │ │ │ │那傷害我們同事試試看。 │ │ │ │ │A 女:救命呀,救命警察打人囉,救命警│ │ │ │ │察打人囉,妳叫我兒子回來,我跟我兒子│ │ │ │ │講話就沒事了。 │ │ │ │ │ │ │ └──┴─────┴──────────────────┴─────────┘ 附表二(勘驗筆錄簡易摘要): 檔案名稱:密錄器影片「員警密錄器」「2019_1006_144650_009 」;全長時間:10分,彩色連續錄影畫面,畫質清晰。檔案播放 時間2019/10/06 14 :46:48開始至2019/10/06 14 :56:48止 ┌──┬─────┬──────────────────┬─────────┐ │編號│影像內時間│對話內容 │備註 │ ├──┼─────┼──────────────────┼─────────┤ │1 │14:46:48- │A 女:我都快要弄死了,妳要是弄傷我就│A 女一直不斷掙扎、│ │ │14:56:48 │告妳,我告訴妳。 │尖叫,期間對C 女吐│ │ │ │C女:好呀,妳現在攻擊我們耶。 │口水2 次、用腳踹C │ │ │ │A女:是妳推我(臺語) 。 │女1 次,並罵髒話,│ │ │ │C 女:那妳是不是靠我很近嘛,妳是不是│後來一直抓著手銬不│ │ │ │妨礙我公務。 │放。 │ │ │ │A 女:妳打我妳還敢…救命呀救命呀,我│ │ │ │ │手好痛呀。 │ │ │ │ │C女:妳不要掙扎。 │ │ │ │ │A 女:妳叫我兒子來,妳叫我兒子來不就│ │ │ │ │沒事了。 │ │ │ │ │C女:幫我打119。 │ │ │ │ │A 女( 14 :47:57 A 女對C 女吐口水2 次│ │ │ │ │) :呸、呸。 │ │ │ │ │A女(14:48:00):幹你娘機掰。 │ │ │ │ │A女(14:48:11):操你媽的。 │ │ │ │ │C女:妳再過來,妳再過來。 │ │ │ │ │A女:妳打我呀,有種妳打我呀。 │ │ │ │ │C 女:我現在119 把妳上銬喔,妳現在已│ │ │ │ │經失去理智了。 │ │ │ │ │A 女:我又沒有犯法,你們不能這樣銬我│ │ │ │ │,妳可以好好跟我講。 │ │ │ │ │C 女:我好好跟妳講是不是,妳剛才已經│ │ │ │ │攻擊我們同事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