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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惠美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金訴字第35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2月9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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