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詹哲雄
- 被告
- 詹永曦
- 被告
-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邱文郁
- 上一人代表人
- 陳政旻
- 上一人代表人
-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 上一人代表人
- 陳節如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邱敘綸律師
上列被告詹永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邱敘綸律師
上列被告詹永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