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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29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玲琍

上列被告周玲琍因詐欺案件,其中詐欺江柏志部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7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