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傳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審訴字第217 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龔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