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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龔書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傳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審訴字第217 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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