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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18號

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凱寧趙悅伶黃俊雯

聲請人
即原告
蔣長倫
即原告
翁苑玲(原名翁美秋)
被告
陳志標

      洪明秋

      周宛瑢

      陳信榮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337 號),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聲請人即原告蔣長倫、翁苑玲權利,依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7 號民事裁定意旨,聲請立即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第50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結果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庭必先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尚未審結,依照前開法條意旨所示,聲請人2 人對被告陳志標等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部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刑事部分未審結前,尚無從依聲請人2 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意旨所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7 號民事裁定係說明刑事訴訟部分為「有罪判決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要件不符時,若經原告聲請,法院仍應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與聲請意旨請求於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尚未審結,即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情形,顯不相符,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黃俊雯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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