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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慶隆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金訴字第10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0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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