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惠美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金訴字第35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2月9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
洪鈴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金訴字第35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2月9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