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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家祥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 年11月2 日110 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