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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6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湘瑩游涵歆梁世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6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10 年度偵字第5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鴻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做為詐騙財物洗錢工具,仍不違反其本意,於民國109 年3 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將友人林志峰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許家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則由被告吳鴻保管。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109 年3 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指導員VIVI」、「海濤老師」聯繫告訴人吳庭瑋,佯稱:其團隊透過大量數據分析,協助客戶獲利並在BTC TRD 網站儲值云云,致告訴人吳庭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 年3 月21日3 時7 分許,匯款(起訴書誤載為「超商代碼繳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告吳鴻隨即自上開帳戶提領現金後交予許家菘(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分),因認被告吳鴻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2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吳鴻於109 年3 月間加入許家菘所屬之詐欺集團,並與該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其於109 年3 月13日取得鄭艷娣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將上開帳戶之帳號告知許家菘。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109 年3 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吳庭瑋,佯稱:告訴人吳庭瑋投資獲利,惟需先匯入資金,始可領取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庭瑋陷於錯誤,於109 年3 月20日22時16分許,匯款5 萬元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被告吳鴻隨即於同日22時38分起至42分止,自上開帳戶提領現金後交予許家菘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2 月2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1913 、13401 、14384 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3 月25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00 號)審理(下稱前案),有前開起訴書(見該起訴書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本案被告吳鴻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3 犯罪事實之被害人與前案相同(即告訴人吳庭瑋),且告訴人吳庭瑋僅遭施用詐術1 次,於109 年3 月20日22時16分許,先匯款5 萬元至鄭艷娣之帳戶後,復於翌(21)日3 時7 分許,又再匯款5 萬元至林志峰之帳戶,顯見各該部分之被害人及侵害法益均屬同一,是本件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為同一案件。又本案於110 年4 月26日方繫屬在院,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是為後繫屬之法院,本應由繫屬在先,審理前案之法院一併審理,不應重複起訴;而本院係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是就被告被訴之上開犯行自不得為審判。檢察官再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依照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湘 瑩

法 官 游 涵 歆

法 官 梁 世 樺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6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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