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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白光華林米慧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7號

抗告人
即受判決人
陳志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4 月6 日以110 年度聲再字第37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 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 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陳志賢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於110 年4 月12日親自收受而生送達效力,此有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是以抗告人遲至110 年4 月28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有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其抗告顯已逾5 日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據此,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0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