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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3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章朕滕(原名曹子龍)
受刑人
吳昊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朕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章朕滕因受刑人吳昊恩犯背信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20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及拘票各1 份、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4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3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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