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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郭峻豪沈易施吟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信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495 號周信得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案被告周信得因另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8237 、28331 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核該案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該案後,請求將本案移送該院合併審理,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接獲該院承審法官洽詢(承審股別:少股)是否同意將本案移送由該院合併審理,本院審酌該案與本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進行均屬有利,遂同意合併審理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爰依上開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