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家祥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 年11月2 日110 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 年11月2 日110 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