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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藍海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士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 年11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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