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士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 年11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 年11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