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秀蘭
- 選任辯護人
- 李詩楷律師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年12月21日110年度審訴字第907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
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審訴字第967號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年12月21日110年度審訴字第907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
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