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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6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白光華王綽光曾淑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秀蘭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0年12月21日110年度審訴字第907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

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6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