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信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495 號周信得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案被告周信得因另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8237 、28331 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核該案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該案後,請求將本案移送該院合併審理,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接獲該院承審法官洽詢(承審股別:少股)是否同意將本案移送由該院合併審理,本院審酌該案與本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進行均屬有利,遂同意合併審理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爰依上開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