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 原告
- 甘明晉
- 被告
- 黃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仲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