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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凱寧許菁樺何奕萱

原告
甘明晉
被告
黃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仲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7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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