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明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胡智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明宗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經辯護人於111年6月21日具狀本院,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