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08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芳菁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盛民
被告
選任辯護人兼 洪嘉蔚律師
送達代收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0樓(遷出國外)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146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50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朱盛民犯重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盛民所為,係犯刑法第237 條前段之重婚罪。爰審酌被告前與他人早有合法婚姻關係,且未曾離婚,而為有配偶之人,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告訴人結婚,破壞婚姻本質及社會倫常,所為實有不當,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犯行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然查,被告固對於其所犯之重婚罪坦承不諱,惟其已然侵害告訴人之身分法益,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就被告所受之刑不宜逕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7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7 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0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