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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簡維良
被告
鄭迪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維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簡維良因被告鄭迪升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5月19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被告到庭,可徵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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