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
- 原告
- 林庭卉
- 被告
- 蘇定朝
上列被告蘇定朝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75 號),經原告林庭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
上列被告蘇定朝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75 號),經原告林庭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