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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徐子涵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安國
送達代收人
謝心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安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安國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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