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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白承育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明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胡智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明宗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經辯護人於111年6月21日具狀本院,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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