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宜璇
- 選任辯護人
- 蔡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25日宣判。茲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849、4961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是否屬裁判上一罪非無疑義,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25日宣判。茲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849、4961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是否屬裁判上一罪非無疑義,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