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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琮欽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宜璇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25日宣判。茲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849、4961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是否屬裁判上一罪非無疑義,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2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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