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6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必奇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王亞綸(原名王立宇)

具 保 人 張耿綸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耿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耿綸因受刑人即被告王亞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張耿綸因被告王亞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新北地檢署民國110年1月15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其上蓋有「次日記帳」章戳1枚)影本1份在卷足憑。嗣被告上開毒品案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8339號辦理執行並對被告之住居所送達執行傳票,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暨對具保人之住所(即其出具現金保證時陳明之居住地)送達應督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並均告知如逃匿將沒入保證金之旨。被告有於112年8月22日自行到案後聲請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經檢察官准其所請,並於112年8月22日繳納第1 期分期之易科罰金15萬4千元,併予告知餘款應按分期表期日、金額到署繳納(被告該案應執行之罰金共計18萬4,000 元,分2期,第2 期應於112年9月22日繳納3萬元),不另傳喚,屆期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署繳納者,將逕行撤銷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而直接執行本刑,並得逕命拘提等節,有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新北地檢署通知函暨送達傳票各1份、112年8月22日執行筆錄、新北地檢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罰字0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惟被告未依期繳納第2 期款,檢察官遂對被告執行拘提,亦經拘提無著,有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23日新北檢貞土112執8339字第1129129488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7日北檢銘寬112執助2140字第1129121495號函暨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 份、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 份可參。另檢察官尚通知具保人應即時督同被告到案執行繳納第2期款,經向具保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號8樓之3」(按:本址亦為被告之居所)郵遞,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於112年10月26日經上址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以為送達;且具保人於上開期日並未有在監、在押而無法督同被告到案之情事,此有上揭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件存卷為據。

㈢又查,被告經檢察官拘提無著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非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據上,足認被告業已逃匿,且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併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6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