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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彭全曄劉思吟吳昱農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張鋒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鋒宇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

理由

一、被告張鋒宇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 年12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具保後亦覓保無著,衡酌其無固定住居所,且有逃亡事實(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其後並經裁定自114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經本院提訊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陳報之屏東縣○○鄉○○路000 號居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2 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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