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鐿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56號、112年度偵字第21132號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鐿承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林鐿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鐿承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壯之齡,未見有何智識低下或肢體
缺損之情狀,竟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
生活所需之財物,反而以詐欺之方式詐取如起訴書附表各編
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然審之告訴人等所受損害
,及被告雖僅與部分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卻未履行任何賠償
,然其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案,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位所示之刑,
並就附表編號1、2、12、38、47所示之普通詐欺犯行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以及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以資懲
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沒收制度本旨
在於澈底剝奪行為人之不法利得,避免因犯罪反而享有犯罪
所得,違反公平正義且無法預防犯罪。立法目的有別於强制
執行法之民事損害賠償概念。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被告若已
履行償還,於刑之執行程序得主張扣除,並無重複沒收之過
苛疑慮。然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載明:「限
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參照),是縱犯罪行為人已與部分
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然對於其餘未和解或未經給付賠
償之告訴人,該部分之犯罪所得既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則
損害未獲彌補,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宣
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得之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主文欄內宣告沒收,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本件犯行固經宣告多數沒
收、追徵,然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
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且修正後刑法既認沒收並非從刑,
即應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故不
再於主文為合併沒收、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被害人通訊軟體暱稱 主文欄 1 陳雨彤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0月2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先後以手機上網使用通訊軟體Line或當面向陳雨彤佯稱:可由其操作虛擬貨幣買賣即低買高賣獲利,陳雨彤可獲得每個月本金25%至40%之高額獲利云云,致陳雨彤陷於錯誤,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6日20時55分 40,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River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0月26日20時56分 32,000 111年11月02日1時1分 20,000 2 楊依璇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6日17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私訊楊依璇,佯稱:其有蔡依林之演唱會門票可販售云云,致楊依璇陷於錯誤,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6日20時14分 12,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臉書:Hsuan Yang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洪梓禎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14時5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洪梓禎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使用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07日14時52分 7,8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綠豆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日2時10分 17,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4 陳紀琳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17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紀琳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07日18時6分 28,8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陳紀琳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02日13時30分 3,200 5 鄭名勛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名勛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09日18時37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MilkTe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23日23時28分 13,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6 何裕群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何裕群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8日20時54分 5,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何裕群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強可婕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某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強可婕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7時6分 24,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sHANNO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李玉麟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社團「蔡依林UGLY BEAUTY迎向最終章!FINALE in TAIPEI!」,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李玉麟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9日16時46分 13,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Dale玉麟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鄭景紘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6日17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景紘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6日18時15分 7,5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多多是條狗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黃愉婷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黃愉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21時40分 10,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黃小愉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0日21時41分 5,200 11 何明真 林鐿承於111年12月6日中午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何明真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17時40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Jennifer Ho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則堯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王則堯佯稱有蔡依林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云云,致王則堯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時18分 9,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王堯古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6日23時49分 5,000 13 林寶沁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2023 Taiwan演唱會Blackpink/itzy/mamamoo售票/求票/換票/周邊討論群」,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粉絲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而將上開資訊轉貼至「AOMG粉絲群」之LINE群組,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林寶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21時57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Chi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林宇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上旬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林宇珊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19時37分 6,25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珊333(鬼臉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23日10時50分 6,250 15 劉語珍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1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MO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劉語珍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8日0時8分 8,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語珍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鄭卉晴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演唱會求票、換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卉晴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21時20分 16,4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晴晴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30日20時45分 17,500 111年12月03日21時54分 10,000 111年12月30日20時0分 35,140 17 葉書廷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葉書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09日19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45分) 5,2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小葉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許容慈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9日20時3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臺灣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專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許容慈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17時44分 16,8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許容慈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04日21時42分 4,600 19 許祐嘉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2日21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許祐嘉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4日9時52分 14,4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祐嘉YoG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徐佳瑩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0日22時4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臺灣演唱會 讓票 換票 求票 專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泰國F4的「SHOOTINGSTAR」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徐佳瑩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泰國F4的「SHOOTINGSTAR」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0日23時18分 8,4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L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盧祐婕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7日22時36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mamamoo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盧祐婕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mamamoo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19時58分 9,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YU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張悅嫻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4日20時3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mamamoo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張悅嫻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mamamoo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4日22時40分 5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Zha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25日9時58分 8,700 23 柯佩珍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票卷周邊買賣」,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柯佩珍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日22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10分) 19,6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柯佩珍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楊成文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 換票 求票】演唱會 門票 入場券」,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楊成文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0時3分 4,7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成文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曾綉敏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5日10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曾綉敏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5日14時13分 50,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vicky tseng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25日1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14分) 6,000 26 欽葉櫻葵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欽葉櫻葵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8日1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1時0分) 11,6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小蘿莉(花圖示)sakura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黃士晁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黃士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5日0時29分 28,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黃士晁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陳希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中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希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5日21時30分 16,8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陳希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葉惠玲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23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葉惠玲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0時24分 14,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Joyce(彥祖&子伶)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3日23時3分 15,000 30 顏煜維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4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顏煜維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4日15時54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顏煜維(房子園示)惠來機構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蔡芮旋 林鐿承於111年12月13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蔡芮旋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3日12時33分 13,6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芮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王素親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20日11時2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F4 Thiland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王素親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F4 Thiland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0日16時05分 6,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素親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陳渝涵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7日12時4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渝涵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7日12時42分 15,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陳渝涵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魯福瑛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1日20時29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BlackPink.五月天.告五人各大演唱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起訴書誤載為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魯福瑛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1時45分 6,9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福英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王心柔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王心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7時25分 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王心柔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趙千儀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AOMG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趙千儀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AOMG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6時35分 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千千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陳芳綉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芳綉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9時53分 18,3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Karen Chen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呂慕柔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呂慕柔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呂慕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1時32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慕柔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許惠珊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11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許惠珊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12時20分 13,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許規規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林宜瑩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不詳暱稱,在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ugly beaut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林宜瑩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 ugly beaut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3時26分 1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宜瑩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牛卲筠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0月底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牛卲筠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8時1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牛(愛心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周沛弦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12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周沛弦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9時22分 8,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氵市弓玄(烏龜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6日23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48分) 5,000 43 陳品伃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14時2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品伃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4時21分 24,4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品伃(獨角獸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陳聖暉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聖暉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 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3時39分 17,4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Hui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陳柏存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18時3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柏存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9時22分 14,8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 C Andy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洪依婷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洪依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3時40分 16,0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依依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陳意翔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陳意翔之友人黃韻璇(LINE暱稱「黃子宇」)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黃韻璇遂將此訊息告知陳意翔,致陳意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9時41分 13,400 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 LINE:黃子宇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鄒瑋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以不詳帳號,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球票讓票售票」,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鄒瑋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3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3時59分) 12,22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鄒瑋chris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7日0時38分 4,000 112年2月11日16時45分 18,4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49 鄭晴芸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2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2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求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鄭晴芸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6日17時33分 1,0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鄭晴芸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25日9時38分 4,800 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 50 魏旭彥 (提告)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14時42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魏旭彥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0日15時50分 100 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 LINE: 魏大帥哥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0日15時55分 4,900 111年11月15日18時57分 10,000 111年11月17日16時33分 41,000 111年12月16日14時24分 16,800 112年1月11日18時15分 2,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112年1月13日21時4分 48,000 112年2月3日23時6分 10,000 51 周世仁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1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Cn」,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球票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周世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13日1時10分 37,5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周小弟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13日14時5分 12,500 52 黃偉誠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1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演唱會」,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黃偉誠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及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2日1時25分 5,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CO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22日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1時25分) 50,000 53 吳振緯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2日2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團演唱會門票專區【售票/求票/讓票/換票/周邊】」,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吳振緯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5日16時23分 4,8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吳振緯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韋智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9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陳韋智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9日5時49分 8,6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 (天使圖示)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李忻儒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31日12時16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BP)及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李忻儒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BP)及ITZY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31日12時16分 7,5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 _hsinju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侯貞羽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2月2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侯貞羽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侯貞羽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2日9時17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18分) 8,4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DALA侯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蘇煜翔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31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2023 Taiwan演唱會BLACK PINK/ITZY/mamamoo售票/求票/換票/周邊討論群」,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蘇煜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暱稱「he Is chen」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6日17時43分 11,4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蘇煜翔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蘇詩婷 林鐿承於112年1月24日18時40分,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 讓票、售票、換票演唱會」,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蘇詩婷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 PINK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而以臉書私訊聯繫交易細節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10日0時30分 14,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FB:蘇詩婷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江貞燁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2月14日16時28分,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票券周邊買賣」,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江貞燁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19時41分 25,000 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 LINE:江貞燁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彭緗羚 (提告) 林鐿承於112年1月2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Harry Cn」,在某不詳臉書社團,對可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ITZY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致瀏覽上開不實資訊之彭緗羚誤以為林鐿承確有上開ITZY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臉書私訊及加入林鐿承所申辦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並連繫交易細節後,再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2年1月29日10時35分 6,700 附表二編號5之帳戶 LINE:彭緗羚 林鐿承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總計 1,25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