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張鋒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鋒宇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
理由
一、被告張鋒宇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 年12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具保後亦覓保無著,衡酌其無固定住居所,且有逃亡事實(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其後並經裁定自114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經本院提訊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陳報之屏東縣○○鄉○○路000 號居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2 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