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莊宥程
- 被告
- 王國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