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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4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彭全曄劉思吟吳昱農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
選任辯護人
張維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因犯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外籍人士,於國內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據被告供述自陳前已有兩次相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等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行使特種文書、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 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4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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