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
- 選任辯護人
- 張維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因犯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外籍人士,於國內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據被告供述自陳前已有兩次相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等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行使特種文書、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 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