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425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王綽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宗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80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53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宗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第1、2行「在板橋區金門街151巷3弄10號2樓住處內」,補充
    為「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住處內」。
 ⒉第3行最末字起「陳宗毅接獲通報到場處理,」更正為「施怡
    如接獲通報到場處理,」。
 ⒊最末行「致井大中受有左手中指流血之傷害結果」,補充為
    「致井大中受有左手中指流血之傷害結果(傷害部分未據提
    出告訴)」。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
    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並公然侮辱
    之,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對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其前有毀損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暨執行完畢之前
    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品行不
    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工程業,經濟狀況小康,再參酌被告已當庭向當時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鞠躬道歉、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3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80號
  被   告 張宗傑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宗傑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8時25分許,在板橋區金門街15
    1巷3弄10號2樓住處內,遭鄰居檢舉滋擾社區,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員警井大中(未提告)、陳宗
    毅接獲通報到場處理,詎張宗傑明知井大中係依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之犯意,向井大中
    丟擲國民身分證,並對井大中辱罵「幹你娘機掰」乙詞,以
    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嗣於強制就醫過程中,拉
    扯井大中之衣領,以此強暴方式妨害井大中執行職務,並致
    井大中受有左手中指流血之傷害結果。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宗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持國民身分證丟擲員警、辱罵上開之詞,且拉扯員警衣服等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 證明案發過程等事實。 3 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及擷取照片、錄音譯文。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疑因精神狀況不穩,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強制就醫,被告過程中朝員警丟擲國民身分證、辱罵上開之詞且拉扯員警衣服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嫌及同法第135
    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
    員及妨害公務罪嫌,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玟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2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