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271號
- 原告
- 陳興隆
- 被告
- 鄭柏瑞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89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所受理之114年度金訴字第2289號詐欺案件(下稱刑事案件),檢察官係起訴被告詐欺被害人「周春香」,並未起訴被告詐欺原告,是此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並不存在,且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有何詐欺原告之犯行,此有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及判決書存卷可憑。則原告既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之;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