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主文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壬○○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
丙○○、癸○○、子○○、乙○○○均無罪。
辛○○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