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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曾 正 龍

                     書記官  吳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