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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五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邱 靜 琪

   書記官 劉 日 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五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