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七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七一號
- 自訴人
- 甲○○原名柯
- 自訴人
- 擔當自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丁○○ 律師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七一號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