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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擔當自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林雅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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