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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甲○
被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翠 琪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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