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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