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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3 日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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