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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梁宏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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