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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徐  蘭  萍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