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