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燈泡內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