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張 玉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