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一號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