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七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