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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