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64號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